第一节 教学要求
一、任课教师务必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书、授课进度表、教案和讲稿(或课件)。教学任务书、授课进度表、教案需经系(部)审核后,于开学第一周交成教处;教案、讲稿(或课件)由系(部)保存备查。
二、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,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,教师可增加一些相关的新知识、新技能,丰富课堂教学内容。
三、任课教师须认真填写教室日志和学生考勤表。考勤采取签名方式,不能让学生集中打钩或签名,不允许学生代签。考勤表由课任教师保留,作为学生评定考勤分数的依据。成绩表上交时一并上交成教处。
四、任课教师应具备传统教学方法和利用多媒体授课的能力。若多媒体出现故障,应按传统方法进行教学。
五、为严肃教风,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,对已排定的课程表不得更改。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、地点和更换教师。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,需写出代课申请,在系部内作调整,不允许调课或停课,经教研室主任签名,报成教处审核后,方可代课。
六、任课教师完成授课任务后需给学生一定数量的复习资料以巩固知识。教师应服从考试安排担任监考工作,监考时需认真履行职责,严格执行考场各项规定。
第二节 听课、讲课制度
一、教研室主任、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1次。听课后请授课教师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上签名,于学期结束前交各自主管的部门,汇总交成人教育处。
二、凡下列情况之一者,教研室均组织试讲,试讲不合格者不能上讲台授课。
1、新教师讲课;
2、新开课程;
3、授课内容、教学手段有重大调整;
4、上学期授课质量评估“不合格”的教师;
5、任何职称的教师,新承担一门课程。
在个人充分备课的基础上,组织集体备课,由担任该课主讲为主要发言者,根据教学大纲要求,就教学内容及其组织方法、教学重点、难点、教学方法和手段、教学艺术等展开充分讨论,求得共识。通过试讲及集体备课,加强对年轻教师能力的培养,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、帮、带作用。
第三节 考核和成绩管理
一 、考核分有考试科和考查科,考试科必须闭卷考试,由学院统一安排考试时间;考查科在授课结束时以作业形式完成,作业在期末考试前交任课教师批改。
二、考试题目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,试题的覆盖面要宽,要能全面地考核学生掌握基本理论、基本知识、基本技能的情况,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考试试卷均用A、B卷,每份试卷需附命题方案和参考答案。由教研室组织统一命题,系(部)主任审核后统一交成教处。
三、考试课程学期成绩按百分制计。在评定学期成绩时,平时成绩占35%(含考勤、测验和作业),由任课教师评定;期末成绩占65%,学期成绩60分为及格。
四、考查科考查不占用授课时间,考查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。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平时听课、完成实验、实习、作业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综合评定。
五、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必须补考,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一周的双休日进行。补考成绩用百分制计算,60分以上(含60分)以“及格”记载,59分以下(含59分)以“不及格”记载。
六、如果在考试期间,因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,须办理缓考手续,经成教处批准后可参加下一轮考试。
七、学生缓考、补考、旷考、作弊等,在成绩表上均应注明。学生若对成绩有疑问,可在公布成绩后一个月内,到成教处申请核对成绩,过期不予受理。
八、教师评分要严肃认真,不得徇私给分,考试成绩一经评定,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。学生若有疑问,需向成教处提出书面申请,由成教处通知系(部),系(部)主任按通知指派老师查阅试卷,如确有差错,经系(部)主任同意,签名后将更改成绩单报成教处更改。
九、考试结束后一周内,由教研室统一改卷,以流水线方式作业,每题均应有改卷教师签名;考试考查成绩原始表由任课教师签名,交系主任确认签名后于考试后一周内送交成教处,应将以下材料交成教处:学生答卷(按学生学号排序)、成绩单、试卷分析表(经教研室主任签字)、标准答案、一套空白试卷。
十、在接受试卷时必须认真核对卷数及以上材料的规范性,合格后,双方签字登记方可装订入档。接收试卷的人员对所接收的试卷的规范性负责。
十一、成教处要按以下次序及时装订试卷:成绩单(含重修成绩单)、试卷分析表、空白试卷、学生答卷。原始成绩单和装订好的试卷按要求及时归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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